标题: | 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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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004216079D/2021-520371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淄人社发〔2021〕15号
各区县、经开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人社中心、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1〕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确保2021年10月底前将调整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发放到位,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于2021年10月底前将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工作情况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附件:关于2021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pdf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