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标题: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条件
索引号: 11370302004216079D/2023-530643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5-16 发布机构: 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条件

发布日期:202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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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区及淄博市(单位注册地址在淄川区)内登记注册合法经营,证照齐全,生产或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登记注册地址一致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和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申报人员须为当年新招用的淄博市户籍人员(外地户籍人员按照《关于转发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淄人社字[2015]156号)文件要求,符合条件的也可申请)。

申请条件:

1、申报人员须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并在签订一年及以上正式劳动合同之前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必须在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中存在有效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信息;新增人员须是用人单位2021年新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

2、按规定为所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

3、工资必须通过银行代发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

4、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账目清晰、凭证规范、生产经营正常。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用人单位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招用人员劳动合同存续期内补缴社会保险费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超出月份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补贴申请范围内:1、在单位失业后12个月内又被原单位或原单位关联单位招用的;2、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限已满的;3、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4、是企业法人、股东或监事的,或在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

 

咨询电话:0533-5282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