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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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004216079D/2022-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12-22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一、补贴标准
对企业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备案、就业登记、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和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给予补贴(不含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发放标准:社会保险单位承担的部分。
二、申请材料
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2、《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领表》。
三、申请方式
1、无形认证;
2、淄川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科现场申报。
四、联系方式
联系科室: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科
联系电话:5282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