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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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004216079D/2019-1665060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19-05-07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9〕1号)精神,扎实做好我区新形势下就业工作,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
1. 降低企业用工和进出口成本。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总体稳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按18%执行,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继续实施。(区人社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实施)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l2月31日,对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企业可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区人社局、区医保分局会同区税务局负责实施)进一步降低进出口企业成本,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区商务局会同区税务局负责实施)
2. 实施积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具备两年以上失业保险待遇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对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返还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管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返还按现行稳岗补贴政策规定办理,企业享受返还政策时,不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区人社局、区医保分局会同区税务局负责实施)
3.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2019年12月3l日前,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登记失业人员,符合规定的3年内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每人每年6000元标准、登记失业人员每人每年5200元标准,定额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到期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人社局、区退役军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2019年1月1日起,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扩大到五项社会保险,增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区人社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医保分局负责实施)就业创业、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向新就业形态覆盖。(区人社局、区医保分局会同区税务局负责实施)贯彻落实各项就业补贴政策,落实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区级配套资金。同时,加大培育厚植本土企业力度,对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年度期内净增30人以上的本土企业,按企业净增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0%给予激励。(区人社局、区医保分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实施)
4. 支持企业稳定劳动关系。生产经营出现较严重亏损、连续3个月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或有20%以上职工处于待岗状态的,可认定为困难企业。建立困难企业帮扶台账,指导企业通过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调整薪酬、弹性工时、轮岗轮休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支持企业通过转型转产、多元化经营、资产重组、培训转岗、鼓励“双创”等方式,拓宽内部分流安置渠道。规范裁员行为,裁减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比超过企业职工总数10%的,裁减人员方案须提交企业职代会审议通过,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清偿拖欠被裁减职工的工资。(区人社局会同区总工会负责实施)
二、鼓励大众创业带动就业
5. 持续优化创业环境。进一步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在不违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小微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将住宅、公寓登记注册为营业场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实施)2019年起,降低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门槛,取消社会保险费缴费时限要求,继续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放宽到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给予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推动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信息共享,扩大创业补贴受益面。(区人社局会同区财政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实施)单独设立创业扶持资金500-1000万元,用于举办各类创业活动和扶持优秀创业项目来我区落地。每年开展一次创业大赛,积极组建创业训练营,组织部分高新创业企业走出去,到先进地区学习生产经营经验,提升创业能力和创业效率;组织创业大讲堂,将成功企业家、高层次学者请进来,分享成功经验和理论成果,提升全区企业家经营档次和水平。在全区营造鼓励创新、支持创业的良好氛围,打造淄川区招才引智、创业创新品牌,以期达到品牌的倍增效应,吸引更多的创业者来我区创业。(区人社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实施)成立淄川区创业大学,定期举办创业培训班,将有创业意愿的人员纳入创业培训体系,建设培训、引导、服务的一体化综合创业服务平台,培训和服务本地创业者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创业促进发展,培育淄川经济发展新的发动机和增长点。(区人社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实施)
6.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5万元,其中符合条件的大学生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30万元;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l5%)并与其签订l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建立创业担保贷款激励机制,按当年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机构等单位,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区财政局会同区人社局、人民银行淄川支行负责实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区工信局、区财政局、人民银行淄川支行负责实施)补充创业贷款基金300万元,将我区担保基金规模扩大至2000万元以上,并充分发挥担保基金5倍扩展效应,实现年贷款额新的突破。扎实开展“创业政策进商铺”、创业贷款“扬帆行动”等活动,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宣传力度,扩大创业贷款政策覆盖面和知晓率。积极探索对优秀创业项目取消反担保措施,对省、市、区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市级以上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等取消反担保。(区人社局、区财政局、人民银行淄川支行负责实施)
7. 培育多元化创业载体。利用存量商业资源、老旧商务楼宇、仓储设施、闲置厂房等资源新建或改建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按照购买服务方式给予创业孵化载体最长3年不超过十万元奖补。(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实施)鼓励民间资本建设创业孵化器,为创业主体提供新的组织和平台,为现有创业孵化器提供有力的互补,对于运营规范、孵化能力强、孵化成功率高的民间孵化器提供一次性奖补。(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鼓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和相关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孵化机构,为初创期、早中期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检验检测、财税会计等服务,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扶持。(区国资局会同区科技局、区人社局负责实施)依托区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区青年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开发区高新技术创业园等示范园区,深入落实“3+3+3”即三年孵化器、三年加速器、三年产业园的创业扶持政策,完善示范园区进出机制,对有发展潜力的优秀的创业项目在三个阶段均提供相应扶持。在每个园区设立一站式服务场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创业者提供公共技术、检验检测、财税记账、法律服务指导。(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三、扩大职业培训改善就业
8. 大力实施职业技能培训。深化产教融合,推动学科专业与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精准对接,提高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程度。(区发改局会同区教体局负责实施)大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l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将59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纳入补贴范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区人社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实施)
9. 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适当支持,人均补助金额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区人社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实施)
10. 完善失业人员培训政策。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执行区最低工资标准的6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区人社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实施)
四、聚焦重点群体促进就业
11. 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主的青年就业。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建立完善教育培训、实践锻炼、职业发展、管理服务全链条扶持措施,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成长成才。(区人社局会同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团区委等负责实施)实施青年就业见习计划,2019年1月1日至202l年12月3l日,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择业派遣期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至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市级就业见习基地扩大到区级就业见习基地以上,公布一批区级就业见习基地,对符合条件的见习基地,由区财政按照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就业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的见习基地,就业见习补贴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区人社局会同区教体局、区财政局、团区委等负责实施)促进实现高质量就业,将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补贴范围,由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扩大至在校大学生。(区人社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实施)引导鼓励大学生创业,允许大学生用创业成果申请相应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区教体局会同区人社局负责实施)规范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行为,加大对“求职贷”“培训贷”等侵害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行为打击力度。(区公安分局、区人社局、区教体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打造“大学生返乡看发展”招才引智品牌,每年举办1—2次观摩活动,进一步激发大学生返乡为家乡做贡献的热情。(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教体局、团区委、区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12. 推动其他群体就业创业。做好重点群体援助和服务,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进行补贴,形成就业困难援助的长效机制。结合易地扶贫搬迁、基础设施建设扶贫等脱贫攻坚工程,开发农村保洁、保绿、农村学校安全管理、护林等扶贫公益性岗位。(区人社局会同区扶贫办、区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教体局、各镇、街道、开发区等负责实施)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区人社局会同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等负责实施)加大对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的支持力度,将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开展清理欠薪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区人社局会同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实施)进一步加大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帮扶力度,2019年12月31日前,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登记失业人员,按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到期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区财政局、区税务局会同区人社局、区退役军人局负责实施)做好残疾人、困难妇女等群体的就业创业工作,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区人社局、区妇联、区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五、健全援助制度帮扶就业
13. 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要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活,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区人社局会同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实施)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按“一不三一”(即“不见面审批”和“一门式、一窗式、一网式”)的标准推进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进一步优化流程,精简证明,加强监管,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惠及享受对象。(区人社局会同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实施)投资建设新型人力资源市场,实现市场招聘、职业指导等工作开展的智能化、信息化和便捷化,实现人力资源信息共享。市场配备智能化招聘摊位、大型电子显示屏、自主服务终端等设备,打造电子化、信息化就业平台,定期召开大型招聘会,搭建起企业与求职者之间的供需平台。推进就业服务信息化。探索建设互联网+“用工单位+服务机构+就业群体”链条式服务新模式,依托人力资源市场开发手机APP,逐步实现就业、求职、招聘等全部业务网上受理、网上办结,为服务对象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安全的就业服务,全面提升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区人社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实施)
14. 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2019年,对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倍,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条件的,通过综合施策,帮助解困脱困。(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六、加强组织实施保障就业
15. 压实各方责任。各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本区域稳就业的责任,发挥好就业和农民工联席会议协调作用。健全就业目标责任制,对真抓实干、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激励;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效果差、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问题突出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强化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就业信息共享机制;要对现有补贴项目进行梳理,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对补贴项目、补贴方式进行归并简化,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政策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积极出台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开展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合力。(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