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标题: 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02004216079D/2024-520222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5-11 发布机构: 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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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主体

淄川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地址:淄川区般阳路266  

电话:0533-5281449

二、执法职责及执法依据
   1、行政处罚事项:对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对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未经过法定民主程序的处罚;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行为的处罚;对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处罚等事项的行政处罚工作。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行政强制事项:加处罚款、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对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划拨、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征收事项的行政强制工作。
      执法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3、行政给付事项: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支付等事项的行政给付工作。
      执法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
     4、行政确认事项:工伤认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的行政确认工作。
      执法依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
      5、行政检查事项: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检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检查监督、社会保险稽核等事项的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法律法规。

三、办事流程及办理时限

(一)受理与立案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二)调查与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三)案件处理

1、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立案调查完成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责令改正决定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责令改正期限通常为510个工作日。

2、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事先告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拒绝执行我局依法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依法告知我局拟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用人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理(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或者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拒绝执行我局依法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用人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淄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淄川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尚未按照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履行相关义务,我局提请用人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相关义务。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如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仍未履行相关义务,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申请强制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经催告,用人单位仍不履行该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监督方式及电话

监督方式: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电话:0533-5281124

五、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

部门名称:淄川区人民政府

部门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将军路街道文峰路兴学街3号

联系电话:0533-5260869

行政诉讼

部门名称:淄川区人民法院

部门地址:淄川区将军东路166

联系电话:0533-5280687

 附: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