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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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004216079D/2023-525356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1-03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委托单位:淄博市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刘芳
地址:淄博市淄川区般阳路266号
受委托单位:淄川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高涛
地址:淄博市淄川区般阳路266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监督管理,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双方就委托行使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权,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淄博市淄川区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淄川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淄博市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职权: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贯彻执行;
(二)行政检查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
(三)受理举报、投诉权。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行政处理、处罚权。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五)行政强制执行权。行使对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划拨权、对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的当事人加处罚款权;
(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赋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职权。
委托执法权限与淄博市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同步调整。
三、委托执法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追责;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应组织执法人员参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申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证件;
3.受委托单位在行政执法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4.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5.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6.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7.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3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六、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三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委 托 单 位: 受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202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