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标题: 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20年度全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2004216079D/2020-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12-10 发布机构: 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20年度全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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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社字〔2020103

 

关于印发《2020年度全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相关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淄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淄政发〔201912号文件做好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川政发〔20197号),现就做好2020年度全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附件:2020年度全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1127

 

附件

 

 

 

2020年度全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检查部门、检查对象

 

检查部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发起,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配合单位。

 

检查对象:全区部分用人单位。

 

二、检查事项

 

1.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检查事项为:(1)企业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2)是否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是否依法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文本是否交付劳动者一份;(3)企业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4)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是否存在拖欠工资;(5)是否存在日延长工时超过3小时情况;是否存在月延长工时超过36小时情况;(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7)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企业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过程中是否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用人单位是否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用人单位是否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用人单位是否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是否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用人单位是否对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职工是否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妥善保存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用人单位是否未经劳动者同意公开或者利用其个人信息;用人单位是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未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拒绝就订立集体合同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或者故意拖延订立集体合同;不提供或者不如实向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提供订立集体合同有关情况和资料;打击报复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违法解除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劳动合同;劳动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低于集体合同规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低于集体合同规定;未将集体合同文本、劳动用工信息、工资调整实施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或者备案;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学生实习期限和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数量是否超过限制;(8)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对不休假职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9)单位或个人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职业中介机构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为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用人单位是否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情形;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形;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使用童工;(10)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产假不满法定天数;安排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体;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国家女职工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11)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赔偿金;企业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规定将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未按规定将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企业工资支付表和其他应当保存的工资支付资料;企业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支付制度以及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是否违反规定;(12)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是否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缴费单位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情形;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缴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行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行为;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参保单位是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未在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告知其有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未按规定向失业人员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未按规定公布本单位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或者未及时向查询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13)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存在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者收取费用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设立该单位的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或者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形;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情形;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第62条第1款的情形;用工单位是否有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的情形;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在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时是否存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3条第123项的行为;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以外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是否履行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第3款的法定程序;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14)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违反规定安排劳动者作业的情形;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不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情形。

 

2.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检查事项为:(1)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2)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3)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4)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5)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6)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8)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9)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10)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11)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12)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1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1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三、检查时间

 

本次“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时间从20201127日至1231

 

四、检查方式

 

本次“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方式为现场检查。

 

五、相关要求

 

本批抽查涉及的检查对象,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抽取,并通过省政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自动派发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于1210日前完成检查对象与检查人员的随机匹配。在人员匹配结束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将本部门检查人员匹配情况、检查人员联系方式报送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按照工作职责有序开展检查,分别填写检查记录表。检查人员按照本部门、本系统抽查工作规范(细则)要求,认定检查结果,根据“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于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分别录入省工作平台。

 

 

 

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