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索引号: 11370302MB2858510D/2024-542443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1-16 发布机构: 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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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淄川区市场监管局本级食品抽检中,发现我区8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淄川区江何源牛肉面馆自消毒的餐饮具(餐盘)、(汤碗)

(一)基本情况

淄川区江河源牛肉馆自消毒的餐饮具(餐盘)、(汤碗)(生产日期:2023-11-14),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3年12月12日,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淄川区江河源牛肉馆送达了《检验报告》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责令其立即进行原因排查及整改,加强对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淄川区江河源牛肉馆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市监当罚〔2024〕0000377号。

二、淄川区鼎鸿餐饮店自消毒的餐饮具(大碗)

(一)基本情况

淄川区鼎鸿餐饮店自消毒的餐饮具(大碗)(生产日期:2023-11-14),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3年12月12日,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淄川区鼎鸿餐饮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责令其立即进行原因排查及整改,加强对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淄川区鼎鸿餐饮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市监当罚〔2024〕0000382号。

三、淄川区刚哥油酥火烧店自消毒的餐饮具(小碗)(大碗)、

(一)基本情况

淄川区刚哥油酥火烧店自消毒的餐饮具(小碗)(小碗)(生产日期:2023-11-07),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3年12月12日,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淄川区刚哥油酥火烧店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责令其立即进行原因排查及整改,加强对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淄川区刚哥油酥火烧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市监当罚〔2024〕0002725号。

四、淄博焦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焦氏饭庄自消毒的餐饮具(餐盘)

(一)基本情况

淄博焦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焦氏饭庄自消毒的餐饮具(餐盘)(生产日期:2023-11-16),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3年12月6日,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淄博焦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焦氏饭庄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责令其立即进行原因排查及整改,加强对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淄博焦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焦氏饭庄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市监当罚〔2023〕0001082号。

五、淄川区席尚客火锅店自消毒的餐饮具(餐碗)、(餐盘)

(一)基本情况

淄川区席尚客火锅店自消毒的餐饮具(餐碗)(生产日期:2023-12-12),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自消毒的餐饮具(餐盘)(生产日期:2023-12-12),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3年12月29日,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淄川区席尚客火锅店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责令其立即进行原因排查及整改,加强对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淄川区席尚客火锅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市监当罚〔2024〕0000854号。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