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索引号: 11370302MB2858510D/2024-543390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20 发布机构: 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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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淄川区市场监管局本级食品抽检中,发现我区5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淄川区季掌门餐饮店自消毒的餐饮具(碗)、(餐盘)

(一)基本情况

淄川区季掌门餐饮店自消毒的餐饮具(碗)、(餐盘)(生产日期:2023-12-12),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3年12月29日,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淄川区季掌门餐饮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责令其立即进行原因排查及整改,加强对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淄川区季掌门餐饮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市监当罚〔2024〕0000794号。

二、淄川区巴鼎火锅店自消毒的餐饮具(餐碗)

(一)基本情况

淄川区巴鼎火锅店自消毒的餐饮具(餐碗)(生产日期:2023-12-11),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3年12月29日,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淄川区巴鼎火锅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责令其立即进行原因排查及整改,加强对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淄川区巴鼎火锅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市监当罚〔2024〕0000790号。

三、淄川松龄荣山花椒鸡店使用的集中消毒餐饮具

(一)基本情况

淄川松龄荣山花椒鸡店使用的集中消毒餐饮具(生产日期:2023-12-10),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4年1月5日,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淄川松龄荣山花椒鸡店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责令其立即进行原因排查及整改,加强对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淄川松龄荣山花椒鸡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市监当罚〔2024〕0004536号。

四、淄川区席客简火锅店自消毒的餐饮具(餐盘)

(一)基本情况

淄川区席客简火锅店自消毒的餐饮具(餐盘)(生产日期:2023-12-13),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4年1月8日,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淄川区席客简火锅店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责令其立即进行原因排查及整改,加强对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淄川区席客简火锅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市监当罚〔2024〕0004535号。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