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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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MB2858510D/2024-548502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4-05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办理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二、办理对象及范围
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2.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三、受理条件及需提交的材料
1.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
(五)未提供相关材料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2.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3.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办理时限
1.投诉: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
2.举报:自立案之日起90日
五、方式
1.电话:12345热线
2.网站:全国12315平台(https://www.12315.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