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
索引号: 11370302MB2858510D/2021-5189107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10-21 发布机构: 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

发布日期:20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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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市市场监管局对“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8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10号)

《山东省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鲁市监信规字[2019]2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9〕10号文件做好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淄政发〔2019〕12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

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根据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按照随机抽查相关业务标准开展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的监管工作机制。

4 基本要求

4.1 检查对象应包括经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产品、项目、行为等。

4.2 除下列情形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管事项均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

00001——涉及重点领域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等未列入当前执行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

00002——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或重点工作部署的

00003——受理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

00004——转办、交办、督办案件的;

00005——市场监管突发性事件的

00006——其它不适用随机抽查的检查事项。

5 工作基础

5.1 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系统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系统(以下简称“抽查系统”),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和抽查检查信息的共享应用。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的各个工作环节,均应在抽查系统操作进行,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溯。

5.2 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省市场监管局编制公布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统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5.3 建设检查对象名录库

检查对象名录库分为综合主体名录库(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和分类专项名录库。

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各分类专项名录库建库标准。

市市场监管局各相关科室牵头指导本业务条线分类专项名录库建设。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谁管辖、谁维护”的原则,对照抽查事项清单和建库标准,在抽查系统中建立本级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维护。

5.4 建设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省市场监管局确定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库标准

市市场监管局法规科应提供市市场监管局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工作人员名单,并按照执法资质、从事岗位类别、业务专长等进行分类标注。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对照建库标准,在抽查系统中建立本单位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维护。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建立非执法人员专家库,满足专业性抽查的需要。

6 抽查实施

6.1 制定抽查工作计划

市市场监管局各相关科室负责对照抽查事项清单,结合监管工作需求,提出抽查事项对应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报信用科汇总。抽查工作计划应涵盖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全部事项。

信用科负责汇总各相关科室计划,形成市市场监管局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分别制订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明确以下内容:

00007——各项抽查的范围、时间安排和预估数量;

00008——省级统一抽查和各市、县级局自行抽查的分配比例。

抽查工作计划的制定应综合考虑不同检查对象的风险等级和信用水平。

对于低风险检查对象,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高风险检查对象和失信市场主体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重点行业和领域,有多次被投诉举报记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行为、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的,或因专项整治、特殊事件或上级指令等情况另行部署定向抽查的,不受比例和频次限制。

同一市场主体在一年内被抽中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次数不宜不超过2次。

6.2 发起抽查任务

省市场监管局各相关科室、区县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谁计划、谁发起、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各自制定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发起抽查任务,并对抽查任务落实情况负责。

6.3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抽查任务发起单位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按照预定的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名单,将名单派发至各对应的抽查任务执行单位,在公示系统(山东)发布抽查公告。

6.4 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各抽查任务执行单位应在抽查系统中查看任务要求及具体检查对象名单,并进行执法检查人员的匹配操作。每个检查对象不应少于2名执法人员,执法人员组成检查组,选定1人为组长。

检查事项需要专家参与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直接委派。对执法检查人员有限,不能满足本区域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派方式,或与相邻区域执法检查人员联合进行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具备执法资格,包括各业务条线所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以及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

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除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身体健康状况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不得更换。确需更换的,抽查任务执行单位同意后,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它人员中另行指派。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申请回避。

6.5 执行抽查任务

准备工作

检查组长负责抽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其它组员应配合、服从组长的安排,分工协作完成抽查任务。

执法检查人员应依照抽查系统自动匹配或手动选配适用的检查表单,严格对照检查标准进行检查。

确定检查方式

检查方式主要有:

00009——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抽样检测等;

00010——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00011——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评估、检验检测等第三方验证活动。

实地核查

预查比对

检查组应按照检查任务要求,通过查询内部业务系统、相关信息系统和档案资料等掌握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动态状况,结合抽查任务要求确定适合的检查方法和检查程序。经预查比对,对于适用的检查对象,按照“一对象一表单”的方式,确定符合本次抽查任务要求和抽查对象实际情况的检查表。

现场检查

6.5.1.1.1 现场检查人员不应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向检查对象发放检查告知书,告知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

6.5.1.1.2 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等情况应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

6.5.1.1.3 现场检查情况如发现问题、处置措施及整改情况等应记录于相应检查表中。

6.5.1.1.4 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被检查对象应在相应检查表的当事人栏目中签字盖章。现场检查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中对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情况进行说明,必要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现场检查应进行全过程执法记录。

6.6 形成检查结果

执法检查人员负责汇总各个事项检查情况,讨论确认检查表中的相关检查结果,由具体负责检查的人员签字确认。

检查对象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或检查对象在检查任务截止前完成注销、被撤销设立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不再开展检查,由各区县局、市局逐级汇总后将名单上报省市场监管局,视为完成抽查。

检查对象在检查期间存在迁入、迁出的,由迁入地监管机关(或属地管辖单位)进行检查。迁出地监管机关(或属地管辖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迁入地监管机关(或属地管辖单位),并按程序批准后在平台系统中做变更检查机关转交。

6.7 公示检查结果

除依法依规不予公开的情形外,任务执行部门应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抽查系统,并通过公示系统(山东)公示。

检查结果公示后不得擅自更改。发现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应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及时更正。对于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情况,抽查任务执行单位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经复查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复查情况应自作出复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检查对象。

7 后续处理

将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情况需要进行后续处理的相关线索移交给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对于不配合检查的检查对象,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8 档案管理

检查组应按照“一对象一档案”的要求,将检查过程中采集的重要证据材料参考行政处罚案卷格式整理装订成抽查卷宗,归档并长期保存。对通过抽查系统“掌上执法”功能记录和拍照等形成的电子数据,应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形成归档材料。

9 风险点分析及应对措施

9.1 风险点

省市场监管局《清单》未包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清单》全部检查事项(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事权的除外)。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未包含省市场监管局《清单》全部检查内容。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抽查比例未达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要求。

9.2 应对措施

调整省市场监管局《清单》及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对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清单》做到应查尽查。

调整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达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抽查比例的要求。

10 业务关联单位

省市场监管局信用处,市市场监管局各业务科室、法规科,各县(区)市场监管局。

11 抽查实施流程

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流程图见附录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