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
索引号: 11370302MB2858510D/2021-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10-21 发布机构: 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

发布日期:20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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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基础、抽查实施、后续处理、结果运用和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具有行政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监督检查职权的组织对市场主体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工作。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属于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根据事先公布的市场监管领域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抽查工作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联合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活动,依次完成涉及的相关检查事项,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

2.2  

部门联合抽查

由发起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共同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活动。

3 基本要求

3.1 联合随机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协同推进、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3.2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其他所有抽查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检查的方式进行。

3.3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并经相应程序批准后不予公开的以外,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结果应向社会公开。

3.4 联合随机抽查工作应与差异化分类监管工作相衔接。

4 工作基础

4.1 建设省政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

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大数据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建设省政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工作平台”),实行联合抽查活动全程电子化管理,做到全程留痕,并纳入“互联网+监管”系统运行。

已有自建平台的,抽查检查结果应实现与省工作平台数据的互联互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省工作平台在本辖区各有关部门的应用。

市场监管领域各级相关部门依托省工作平台,进行部门内部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4.2 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全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包括抽查事项名称、检查对象、检查内容、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和检查依据等要素,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参见附录A。

抽查事项清单录入“省工作平台”并共享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布。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应严格控制重点检查事项的数量和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4.3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

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相关部门应按照法定职权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并统一制订检查对象名录库数据标准。检查对象名录库数据标准见附录B。

检查对象信息应包括市场主体信息、机关事业单位信息和社团信息等,可按照平台检查对象名录库数据标准直接导入省工作平台。

各级各部门应对检查对象名录库进行动态维护。

4.4 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相关部门应根据执法层级、行政区域划分和执法类别等特点,统一制定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数据标准。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数据标准见附录C。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进行动态维护。

4.5 制定工作细则和指引

省市场监管局应会同省相关部门制定《山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山东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细则》,明确抽查目标、抽查重点、抽查方式和联合抽查、综合执法等的具体程序。

省相关部门应制定本系统抽查工作细则、工作指引。

5 抽查实施

5.1 抽查实施流程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流程见附录D。

5.2 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各级各部门应将本部门牵头的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计划于每年1月底前报同级市场监管局。

各级市场监管局汇总同级各部门的联合随机抽查计划后于每年2月制订并公布联合抽查年度计划,明确抽查任务、被抽查对象的范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时间、牵头与配合部门等内容。

各级各有关部门每年应至少发起或参与一次部门联合抽查。

5.3 设置抽查任务

发起部门应根据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细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任务,明确任务名称、执行时间、参与检查的具体部门等事宜。

发起部门应按照抽查计划、抽查方案在省工作平台中设置联合抽查任务。

推行差异化分类监管,根据企业信用等级确定调整抽查方式、比例和频次。对被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的,应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抽查比例。  

5.4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抽查任务设置完成后,发起部门应通过省工作平台中的随机摇号程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按照预定的比例抽取检查对象名单。名单通过省工作平台派发至承担该项联合抽查任务的相关部门。

抽取的检查对象名单一经锁定不可更改。

5.5 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各相关部门针对任务要求调配好执法力量,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进行匹配。

已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可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健康状况、执法回避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可调整更换。调整更换人员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中选派,无须摇号抽取。

因专业性强等原因,联合检查小组无法独立完成工作的,在满足执法检查人员要求的前提下,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引入第三方或聘请有关专家配合参与抽查。

部门联合抽查任务设定后,各任务执行部门应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组成检查小组,任务发起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为组长,负责该次检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实施联合检查。其他组员应配合组长分工协作完成检查任务。

5.6 执行联合抽查

预查比对

执法检查人员应按照检查任务要求,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各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和档案资料等,掌握被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动态状况。

现场检查

5.6.1.1 检查小组应在现场检查前以书面或电话、传真等形式,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的时间及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提示准备好相关资料。检查活动或检查事项不宜告知通知的,不得向企业透露情况,不发放部门联合检查告知书。

5.6.1.2 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视情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可以视情采取书面方式、口头方式、移动执法设备打印等具体方式。

5.6.1.3 相关情况应记录在《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汇总表)中。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被检查对象应在《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汇总表)签字或盖章。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由执法检查人员现场记录说明。《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汇总表)见附录E。

5.7 形成检查结果

执法检查人员应及时汇总各个事项检查情况,讨论确认《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汇总表)和各专项检查表的相关检查结果,汇总表由检查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5.8 审核和公示检查结果

执法检查人员将抽查检查结果分别报送本部门审批后,应在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汇总表)中涉及本部门的检查结果信息录入省工作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信用中国(山东)网站向社会公示。信息录入应及时、准确、完整。

检查结果公开后原则上不得擅自更改。

6 后续处理

6.1 因被检查对象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检查情节严重,致使无法开展实质性检查的,取得相关证据后直接形成相应的检查结果。

6.2 相关部门对不予配合的、适用一般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法定抽查检查未通过的结果信息,应作为失信记录共享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6.3 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情况需要进行后续处理的相关线索,应依法移交给有关部门。

6.4 事后发现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应予以更正。

6.5 应将抽查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

7 结果运用

7.1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在涉及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表彰奖励、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作为对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重要考量因素。

7.2 应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分析利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数据监测、分析和挖掘,提升企业信用风险预测预警和动态监测能力,及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和行业性风险。

8 监督管理

8.1 市场监管领域各级相关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

0000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

00002——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

00003——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

00004——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

00005——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8.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行政责任:

00006——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00007——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00008——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

00009——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

00010——抽查检查过程中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的;

00011——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8.3 其他监督管理事项可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