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排除限制竞争问题排查整治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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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MB2858510D/2024-543408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3-20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为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更加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降低政府采购制度性交易成本,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决定于即日起至5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领域排除限制竞争问题排查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重点
(一)设置不必要的条件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一是通过制定行业、产品或者服务推荐目录等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限制或者变相限制部分经营者参与本地政府采购活动。二是招标文件范本中将标书的字号、字体、段落格式等作为审查条款,导致投标企业无法参与政府采购的招投标活动等。三是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限制或者变相限制部分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活动。
(二)发布限制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信息
一是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地发布政府采购招标信息,缩减竞争参与者的范围。二是将经营者在本地区的业绩、所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政府采购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或者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违规设立采购企业名单库,限制或者变相限制部分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
(三)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一是直接规定外地经营者不能参与本地政府采购活动。二是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标评审标准。三是违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违规设立本地企业、产品供应名录库,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
(四)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市场主体资格设置限制性条件
一是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提出注册地址、市场占有率、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本地缴纳税收社保、国家标准之外的非技术标准等有利于本地企业或者非民营企业中标的要求、条件或流程,导致企业不公平竞争。二是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要求经营者在本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部分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
二、畅通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排查整治期间,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踊跃提供案源线索,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案件线索将及时登记、认真开展核查,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涉嫌排除限制竞争问题的,市场监管部门将采取提醒告诫、行政约谈等方式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着力营造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举报电话:12345,0533-5183731
举报邮箱:zc_jjjzk@zb.shandong.cn
邮寄地址:淄川区松龄西路2号,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科。
邮政编码:2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