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3年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典型整改案例 | ||
---|---|---|---|
索引号: | 11370302MB2858510D/2024-544990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1-10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引导作用,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现将2023年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整改案例(15件)予以公布,以便督促各级各部门进一步强化公平竞争意识,提高公平竞争审查质量,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
山东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3年12月7日
2023年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典型整改案例
为更好指导各级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一步优化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督促相关部门,积极整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现将15件整改工作取得实效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在政策措施中规定享受奖补企业三年内不变更注册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对企业自主迁移设置障碍。2022年,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某市某区“四上”企业培育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规定“企业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应在本区,且承诺自享受本办法之日起三年内不变更注册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对企业自主迁移设置障碍,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的规定。目前,该区人民政府已废止相关文件。
二、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政策措施中规定授予市属国有企业资源优先开发利用、特许经营权等优先权,在项目方案中指定国有企业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对不同所有制经营主体实施差别化待遇。2022年,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一是印发《关于印发支持市属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规定对市属国企给予资源优先开发利用、特许经营权以及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等服务承接的优先权,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不同所有制经营主体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的规定;二是印发《关于2022年某市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国有企业作为2022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采用‘EPC+O’模式(设计、采购、施工、运营),分成8个标段进行公开招标”,将国有企业作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委托实施主体,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不同所有制经营主体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的规定。目前,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已修订相关文件。
三、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政策措施中规定,在本市进行房地产经营活动的外地房地产企业,需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独财务核算的项目公司,并在本市注册和纳税,要求房地产企业要在本地投资。2022年,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某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在本市进行房地产经营活动的外地房地产企业,竞拍后原则上需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独财务核算的项目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并在本市注册和纳税,违反《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四款关于“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目前,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已废止相关文件。
四、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电子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将标书的字号、字体、段落格式等作为审查条款,不合理限制企业参与招投标活动。2017年,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正式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其中建筑和市政施工电子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将包含字号、字体、段落格式等不符合要求的作为废标条款,违反《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三款关于“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目前,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修改相关文件。
五、某市城市管理局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享单车)项目合同》中规定,某市不在城区引进其他共享单车,限制其他共享单车公司参与市场竞争。2022年,某市城市管理局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项目合同,其中有条款规定“乙方经营期限内甲方不在城区引进其他共享单车”,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规定。目前,该市城市管理局已经废止相关文件。
六、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政策措施中规定,依据地方经济贡献给予企业奖励,并优先采购本区企业生产研发的产品和服务,限制其他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2022年,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某区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使用本区企业研发的产品和服务”,“按照地方经济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违反《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关于“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和第十五条第二款“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规定。目前,该市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已修改相关文件。
七、某市某区管委会在政策措施中规定企业享受奖补后,在一定期限内不改变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违反,需退回奖补资金,限制企业迁出。2021年,某市某区管委会印发《某市某区关于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企业在享受本政策奖补后,10年内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违反上述规定,应退回已获得的奖补资金,有关涉税支出均由企业或个人承担”,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的规定。目前,该区管委会已修改相关文件。
八、某市住房建设局在政策措施中规定,招投标活动中将实际缴纳税收和企业上一年度造价咨询收入列为加分项,限制外地企业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2022年,某市住房建设局出台《某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工程师信用评价评分标准》,规定“在某市内实际缴纳税、注册地在某市内的企业上一年度造价咨询收入”等列为加分项,违反《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三款关于“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目前,该市住房建设局已修改相关文件。
九、某市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政策措施中规定申请奖励资助的企业,应为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四上”企业,将财政支出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税收挂钩。2023年,某市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某县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规定企业申请奖励资助的条件,应为“在某县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诚信纳税,自申报年度主体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四上’企业”,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规定。目前,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已废止相关文件。
十、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政策措施中规定享受补助政策的企业,须承诺在某区经营一定时间,期间内如迁离,要退回补助,限制金融企业迁出。2023年,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某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规定“享受上述补助政策的对象须承诺在我区经营五年以上,期间如迁离我区,要及时退回所享受的补助”,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的规定。目前,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已废止相关文件。
十一、某市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政策措施中规定,鼓励各医疗机构优先选择本地企业的发明专利,优先考虑使用本地企业的医药产品,限制外地医疗产品或服务进入本地市场。2023年,某市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某县“健康护航·促企发展”十项措施实施方案》,规定“鼓励各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临床运用中的发明专利优先选择本地企业进行转化,同等条件下各医疗卫生机构优先考虑使用本地企业的医药产品”,违反《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关于“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的规定。目前,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已修改相关文件。
十二、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政策措施中规定,委托某国有公司的下属某公司作为基金的运营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营,指定经营者提供服务。2022年,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印发某市抗疫企业风险过桥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由某市财金有限公司委托其权属公司某市财融应急转贷基金公司作为基金的运营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营”,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规定。目前,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已废止相关文件。
十三、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政策措施中规定,重点培育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的企业,优选3家作为上市储备企业,优先配给资金、土地、人才等要素资源和政策,在要素获取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2022年,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现代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壮大龙头企业,对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的企业进行重点培育,从中优选3家上市储备企业,优先配给资金、土地、人才等要素资源和政策,增强其核心竞争力”,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的规定。目前,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已修改相关文件。
十四、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政策措施中规定,通过合并上市以及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搬迁至本市,并在本市纳税的给予补助,将财政支出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税收挂钩。2022年,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某市企业上市突破行动计划(2022—2025年)》,规定“对通过并购重组等途径上市以及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搬迁至市内,并在本市纳税5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800万元。对在并购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地方贡献,给予一定补助”,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规定。目前,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已修改相关文件。
十五、某市科技局在政策措施中规定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备案条件,独立法人机构应在本市注册,从事服务活动;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应具有开展技术转移转化的能力,取得明显成效,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设置了不合理的准入条件。2021年,某市科技局出台《关于开展2021年度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规定“备案条件(一)独立法人机构应已在某市内注册,且专业从事技术交易服务活动;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具有开展技术转移转化的能力,取得明显成效”,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的规定。目前,该市科技局已废止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