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4年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典型整改案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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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MB2858510D/2025-5499546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1-07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某酒业(山东)营销有限公司实施混淆行为案
某酒业(山东)营销有限公司未经授权,擅自设计了7款将军盟系列白酒外包装,于2021年9月委托贵州省仁怀市某酒业有限公司加工、生产、包装,于2022年4月开始在山东省内销
售将军盟系列白酒。其中,精品白将军酒、金将军酒、常胜将军酒外包装与白将军、红将军、常胜将军中支规格卷烟外包装的构成要素、颜色搭配、平面空间布局、名称等元素逐一对应,在整体视觉效果上较为接近,已达到足以造成混淆的程度,同时二者销售区域、销售渠道、消费群体存在重叠,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公司销售的将军盟系列白酒是将军烟草集团有限公司的商品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实施混淆行为。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济南某机械有限公司等主体侵犯商业秘密案
某国有企业原技术部负责人马某、销售经理李某将在原公司工作期间获取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提供给济南某机械有限公司。该公司利用马某、李某提供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购进变速箱零配件,进行变速箱产品的组装生产,生产出与权利人技术相同、标准一致的变速箱产品。马某、李某违反保密义务和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和允许第三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以及济南某机械有限公司使用商业秘密权利人前员工掌握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生产变速箱产品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济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对马某和李某分
别罚款10万元、对济南某机械有限公司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青岛某公司虚假商业宣传案
青岛某公司在经营场所的墙上张贴内容为“公司简介青岛****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帮助超过3000多名创业者成功走上创业之路”、“公司发展历程2013公司在济南成立”、“2016年研发先行,成立研发中心”、“2017 年仓储物流,成立仓储物流中心,给门店实行一站式物流服务”、“热烈祝贺《宫颜榴莲坊》荣获A轮融资3000万”、“全球战略合作伙伴CCTV 香港远东 360 新雅轩德邦爱奇艺”等字样的宣传横幅、宣传栏和宣传海报。在公司内摆放有“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青岛****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字样的奖牌及牌匾。该公司对上述宣传内容无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对所获荣誉无法提供出处。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
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罚款 35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淄博某医药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
淄博某医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在天猫开设“某大药房旗舰店”,主要销售保健食品、冷敷凝胶等二类医疗器械。2022年,该公司雇佣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其天猫店铺在售商品进行刷单炒信。2022年该天猫店铺交易额为54426315.58元,其中刷单金额 35343861.3元,返款金额为36593115元(包括刷单本金即 2022 年总刷单的销售金额35343861.39元以及支付给刷手的刷单佣金1249253.61元),退单退款金额10082714.14元,实际交易金额为8999740.05元。该公司为提升在天猫开设店铺的搜索排名,提升销售业绩和好评,让其他潜在客户更信任该公司的商品,从而吸引客户购买其商品,以提高竞争力,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 7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山东某房地产公司商业抵毁案
山东某房地产公司自行编写《润园对比说辞》、《康桥学府对比说辞》《三期交房晚说辞》等包含对其他房地产开发商的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宣传话术资料,并对购房者进行宣传介绍。如该公司宣传某小区“主要以出租为主,流动人口多,社区后期管理难度大”等内容,但该小区正在建设中,上述宣传内容为其主观臆测,并非事实。该公司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行为,直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商业诋毁行为。
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对其作出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山东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山东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产品包装、标签,结合旅游会议、核心会议、招商会议、网上商城、微信公众号、线上直播等方式对其销售的干细胞产品宣称具有中医基因疗法,具有多种适应症、功能主治的医疗功效并以基因疗法夸大其功效,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供的曾获“中国著名品牌”“中国名优产品”“中华国礼”、“中国3.15诚信企业”的荣誉出处无从考证;曾获“中国十大富硒品牌、中国产品质量放心达标企业、中卫安(北京)CHS认证中心权威认证、商务部信用认证企业、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山东基地”的荣誉,均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公司宣传干细胞产品并通过电商平台进行销售,以基础礼包、豪华礼包为主的套餐价格高昂、涉案金额大;其电商平台自2022年11月份上线运营以来,线上购买涉案产品的客户体量庞大,遍及全国31 个省市地区,涉案产品销售数量大,且身患疾病、身患癌症等重疾的老人有一定占比,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