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告知书 川市监严告字〔2023〕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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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MB2858510D/2023-540095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10-31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范潇文:
2023年10月12日,我局收到淄川区人民法院来函及(2023)鲁0302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你因犯非法经营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及《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的规定,拟决定将你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你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自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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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