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淄川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注销部分特种设备的公告
索引号: 11370302MB2858510D/2024-547345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6-19 发布机构: 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川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注销部分特种设备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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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三十二条、四十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生产许可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另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的有关规定,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使用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经我局核查,现决定对以下特种设备予以公告停用或者注销。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相关单位如重新使用下述清单中特种设备,必须依法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如对下述清单中注销设备有异议的单位,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可向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问询或说明,逾期将作注销处理。

特此公告。

 

                     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