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告知书 川市监严告字〔2025〕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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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MB2858510D/2025-551532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4-25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杜鹏鹏:
因你在法定期限内即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川市监处罚[2023]183号),我局依法向淄川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7月25日,淄川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行政裁定书【(2024)鲁0302行审25号】。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决定将你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你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自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政策法规科 联系电话:0533-5158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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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