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 川市监列失信字〔2025〕第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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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2MB2858510D/2025-5522288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6-03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
川市监列失信字〔2025〕第1号
当事人:杜鹏鹏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370302********2912
住所/经营场所(住址):淄博市淄川区钟楼街道办事处康桥明郡小区8号
当事人杜鹏鹏在法定期限内即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淄川区市场监管局向淄川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7月25日,淄川区人民法院将作出行政裁定书【(2024)鲁0302行审25号】。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和信用修复相关工作的通知》(鲁市监信字[2022]64号)的规定,现决定将当事人杜鹏鹏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即日起至2028年6月2日。期满一年后,你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淄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