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群、王德军、刘宝增、李家元、陈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整治农村光伏乱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建议中提出“由当地发改、公安、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对农户安装的光伏设备进行质量检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环节开展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农户安装的光伏设备属于电力工程施工、安装、使用环节。不是生产、销售环节,我单位近年来根据省市局要求,对低压电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销售环节开展监督检查,2024年度与发改、电力能源部门联合开展电力设备质量安全风险排查专项整治行动,对移交的线索进行排查核实,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严惩不贷。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予以监督和指导。
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