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志委员:
您“关于对充值预付卡加强监管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预付式消费相关法律规范亟待完善
(一)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法律规范。目前,我国规范预付式消费仅有的一部法律规范是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2012年9月出台,2016年8月修订)。从法律适用的角度上讲,《办法》引发消费者广泛争议:一是《办法》仅适用于法人企业,对于现实中发卡量大的个体工商户则未被纳入商务部门监管范围。二是《办法》仅适用于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三大行业42小类的企业法人,对于投诉量大的健身房、瑜伽馆、游泳馆、教育培训及诸多衍生或新生行业未明确纳入监管范围。
(二)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主管部门及职责。2020年9月,商务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单用途预付卡规范发展的意见》(商建发〔2020〕190号),进一步明确了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职责,其中明确规定:商务、文化和旅游、体育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发卡经营者的单用途卡发行和服务等业务的管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职责查处单用途卡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不正当价格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依法打击涉单用途卡金融欺诈、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人民银行、税务部门、银保监会依据本部门职能分别履行相关管理职责。
该《意见》对三大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职责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群众关注的健身、培训等行业的预付卡纠纷明确由体育部门等进行处理,但因该规定属于国家规范性文件层面,一直未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面,其效力远不及《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实际执行可能存在不到位情况。
(三)关于我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最新规定。2022年9月山东省商务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范管理的通知》(鲁商字〔2022〕119号)。《通知》明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经营者,是指从事商业零售业、餐饮住宿、居民服务三大类行业的经营者,包括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务领域预付卡行业管理工作。三、规范备案管理。加快推进全省商务系统预付卡备案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备案平台)建设,全面开展预付卡资质备案、风控审核、发行管理、消费提示、投诉处理等各项业务,实行预付卡资质和发行“双备案”。备案平台可通过大数据库实时掌握每个备案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情况。四、健全资金保障。引入市场机制加强预收资金风险控制管理,在备案平台之下平行设立若干风控功能平台(二级平台)。经营者发行预付卡的资金风险保障比例,应不低于上一个营业日预收资金余额的50%。六、优化发行与服务。经营者应在发行预付卡之日起30日之内完成预付卡备案登记,已经发行并完成线下备案的经营者应在2023年6月1日前 完成备案平台线上备案;逾期未备案的一经核实即视为非合规预付卡,在备案平台上进行实时公示。经营者终止预付卡业务的,应在终止业务前至少30日,在经营场所、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并停止销售新卡,无条件、一次性返还预收资金余额。消费者有权自购买预付卡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卡。未消费的余额应全额退还;已产生部分消费的,应退还未消费余额;因购买预付卡获得的赠品或赠送的服务,消费者应退回或支付合理价款。
二、区市场监管局相关工作
去年以来,我局严格按照区局“三定方案”和商务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单用途预付卡规范发展的意见》规定的价格、广告、不正当竞争、格式条款等职责,积极履行监管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不正当价格行为等相关职责,依法受理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并及时处理,共受理预付卡办理后不按原承诺价格收费的投诉2件、反映咨询是否为霸王条款的2件、办卡时宣传与后期承诺不符1件,我局均依法对投诉件进行了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回复投诉人,投诉人对我局工作表示满意。
同时,我局联合消协等部门充分利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重大节日等时机,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及时发布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要结合自身情况考虑是否办理预付卡,办卡时要全面了解发卡企业备案情况,不宜一次性存入金额过大,警惕预付式消费陷阱,收集保留相关材料,便于日后维权使用,起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安排部署,认真做好预付卡职责范围内的监管工作,加强对不公平格式条款、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强化对预付式消费合同监管,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免除经营者责任的“霸王”条款或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严格依法予以查处,确保监管到位,切实维护好预付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予以监督和指导。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