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数字资产价值化确认的建议”提案的答复
政协第十三届淄川区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20240013
建议人:
主办单位: 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答复时间: 2024-07-25
  • 答复内容
  • 建议内容

吕爱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推进数字资产价值化确认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部署,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保护试点期间,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行为,适用《山东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

一、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主体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对象为依法依规获取的,经过一定规则处理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智力成果属性以及非公开性的数据集合。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人为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

数据知识产权通过登记平台提交登记申请。申请主体应当如实填写申请登记事项信息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申请登记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数据知识产权名称。命名格式为“主要应用场景+数据集合”。

(二)应用场景。说明数据知识产权适用的条件、范围、对象及所能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数据结构、规模。说明数据知识产权的字段名称、文件格式及记录条数。

(四)数据来源。涉及个人数据的,应当提交依法依规收集、持有、托管和使用的证明;涉及企业数据的,应当说明自行收集或通过交易取得,并提供相关证明;涉及公共数据的,应当提供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协议或授权运营协议等。

(五)数据处理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清洗规则、算法简介等内容。涉及个人信息的还应当对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或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并满足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有关要求。

(六)存证公证情况。对已存证的数据知识产权说明存证途径、存证编号等,对已公证的数据知识产权说明公证机构、公证书文号等。

(七)样例数据。从已存证或公证的数据中选取的样本数据,应符合申请登记事项信息中数据结构的描述。

(八)其他应当予以登记的事项。

三、数据知识产权撤销登记的情形

登记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撤销登记并进行公告:

(一)登记后对数据流通、交易、使用、分配、治理及安全管理等造成严重阻碍或不利影响的。

(二)登记后发现未严格落实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造成数据泄露、数据被非法利用或存在数据安全风险隐患的。

(三)经调查认定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情形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感谢区政协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予以监督和指导。

 

 

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725

 

2021年发布的“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已明确强调要加速数字经济的进步,创建数字经济的新优势,并深度融合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这标志着数字化转型已经上升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我区实施了“工赋淄川”行动,推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在加快数字化的过程中,要加强对数字资产的登记和价值化确认,以更好的加速数字经济的发展和保护企业数字资产的知识产权。 建议: 一是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并推进数据产权登记。 二是做好数字资产的统计、入表、价值化确认工作。 三是推进建设数据中心,便于企业对数据资产进行登记、出资、交易、融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