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刘金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打造太河矿泉水品关于打造太河矿泉水品牌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第三条之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水法》第七条之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水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因此对非法进行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进行监管处罚。
二、关于对小区门口售卖太河水流动摊贩的监管,依据《淄博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市、区执法局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涉嫌无照商贩的经营行为查处时,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之规定,太河水流动摊贩在小区门口无照经营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 (2020年第8号)《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饮用水类别定为“饮料”中的“0601包装饮用水”。依据《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17版)》第三条之规定: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饮料产品,是指经过定量包装、可直接饮用或用水冲调饮用、乙醇含量不超过质量分数0.5%的制品。饮料产品系指《饮料通则》(GB/T 10789)涵盖的产品,具体包括:包装饮用水、果蔬汁类及其饮料、蛋白饮料、碳酸饮料(汽水)、特殊用途饮料、风味饮料、茶(类)饮料、咖啡(类)饮料、植物饮料、固体饮料和其他类饮料;《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17版)》第五条之规定: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包装饮用水,是指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材料及制品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在小区门口流动摊贩售卖的水是通过直接灌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大罐中销售的,既没有经过定量包装,也不存在密封的情况,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条件,无法办理生产许可证,所以小区门口流动摊贩售卖的水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权监管范围。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予以监督和指导。
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