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张立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整治“低价旅游团”骗局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和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同数额罚款直至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不同数额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因此,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低价旅游团”违法行为的监管。
2015年9月份,国家旅游局印发了《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旅发〔2015〕218号)。《意见》对“不合理低价”进行了认定,对“不合理低价”违法行为处理和工作要求均提出了明确指导意见。2016年10月份,国家旅游局又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整治“不合理低价游”专项行动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整治“不合理低价游”专项行动。以上文件表明,旅游主管部门一直持续加强“不合理低价游”的监管。
二、下一步,我局将加强价格监管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价格收费监督检查职能,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低价旅游团”整治工作。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予以监督和指导。
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