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川)市监食罚〔2020〕5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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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MB2858510D/2020-197810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 淄川般阳昕奇彤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370302MA********
住所(住址): 淄川吉祥路城里大街路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唐庆
2020年4月27日,我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淄川般阳昕奇彤食品店经营的预包装产品“山东李铁”肉干、肉粒各三包,在产品的外包装上没有发现产品生产日期、规格等相关标识。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执法人员遂对问题食品依法予以扣押,并当场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川市监行强字[2019]1302号)和财物清单,及时报请局领导签发有关事项审批表。经局领导批准立案后,展开调查处理。
我单位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29日对当事人的负责人唐庆进行依法询问,进一步了解案情,并制作询问笔录。据了解,当事人经营的“山东李铁”肉粒、肉干均为散装食品,生产者为淄博李铁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者为了便于销售,对该散装食品进行定量包装,每包规格100克,售价均为19.9元每包,现场共发现六包,货值共计119.4元。由于经营者未在包装袋上标识产品的生产日期,我执法人员遂对问题产品依法予以扣押。该分装的散装食品是由其店员每天进行称量包装,其负责人基本不在店内。由于没有销货记录,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其分装的食品均在保质期内,未造成社会危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合法;
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问题产品照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相关情况;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问题产品依法予以扣押的相关情况。
本局于2020年5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淄川)市监食罚听告〔2020〕5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加之违法产品货值轻微,并未造成危害后果。行政处罚要结合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查处效果明显的;”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七百三十三条从轻的裁量标准“食品经营者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或者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问题产品六包;2、罚款5000元。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