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川市监食行罚〔2019〕180号
索引号: 11370302MB2858510D/2019-1930872 文号:
发文日期: 2019-12-24 发布机构: 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川市监食行罚〔2019〕180号

发布日期: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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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淄川般阳安泽购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370302MA3EU14X7A      

住所(住址):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般阳路8号SM广场负一层30-3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刘XX             

举报人反映,般阳路16号负一层安泽跨境电商销售的婴幼儿奶粉无中文标签,是在国内严禁销售的食品,其中  COMBIOTEK的婴幼儿一段奶粉,违反《食品安全法》第97条规定;某款治疗腹泻产品售价为99元,无任何中文标示,但宣传可以治疗腹泻,涉嫌假药;DHC健康食品字样,宣传可以美容,无任何中文标示,售价39元,违反《食品安全法》第97条规定,要求严厉查处、书面回复举报人并给予相应举报奖励(承办部门可以联系举报人,方便提供相关物证)。根据2019年10月21日的淄博12345承办单:川市监食药民生[2019]第400号,我局工作人员于10月21日电话联系举报人,其提供了从淄川般阳安泽购超市购买产品的照片和微信支付凭证。            

    执法人员于2019年10月23日对你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了举报者举报的产品,经向该超市负责人现场询问,三种产品分别为:德国生产的喜宝益生菌奶粉、澳大利亚生产的乐康膏水果膏、日本生产的薏仁丸,上述产品均无中文标签,现场没有发现有治疗腹泻、美容等方面的宣传材料,执法人员对发现的上述产品进行了扣押(详见财务清单)。你超市当场不能提供购进上述产品的供货商的合法证明材料和购进单据。本局根据上述情况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

    经调查,你超市经营的被我局工作人员扣押的进口预包装食品都是你超市负责人一些朋友去国外旅游时从国外代购回来的,标签没有任何中文标识,你超市共购进德国生产的喜宝益生菌奶粉4盒,购进价格94.5元/盒,销售价格169元/盒,已销售了两盒;购进澳大利亚生产的乐康膏水果膏3盒,购进价格69元/盒,销售价格99元/盒,已销售了1盒;购进日本生产的薏仁丸5袋,购进价格27元/袋,销售价格39元/袋,已销售了2袋。因为是朋友代购的,你超市提供不出上述三种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任何进货单据和供货商的证照材料。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168元,违法所得共计20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19年10月21日,举报人提供的从淄川般阳安泽购超市购买产品的照片和微信支付凭证,证明举报人从当事人处购进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2、 2019年10月23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刘XX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主体、经营资质;                      

   3、2019年10月23日,对淄川般阳安泽购超市现场检查笔录1份,照片2张,现场发现问题的事实;

   4、2019年10月23日,扣押的淄川般阳安泽购超市经营的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发现问题的物证;      

   5、2019年11月7日,对淄川般阳安泽购超市负责人刘XX的询问笔录1份,进一步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数量、货值金额、违法所得。          

我局于2019年12月9日向你超市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超市当即表示不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也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淄川般阳安泽购超市经营销售的上述三种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鉴于你超市在案件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知道经营没有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违法后立即停止经营,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较小。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建议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法给予你超市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3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喜宝益生菌奶粉2盒、乐康膏水果膏2盒、薏仁丸3袋);3、并处罚款5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淄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淄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 月 16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司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