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市监食罚〔2019〕13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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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MB2858510D/2019-1849341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淄博绿鑫源饮料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302554368368M
住所(住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太河镇柏树村南
负责人:肖保兵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淄博市淄川区太河镇柏树村南
2019年7月12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匠造检测山东匠造检测有限公司对淄川般阳甘霖桶装水经营部经营的绿赛尔天然矿泉水(370毫升/瓶)监督抽检,经检验绿赛尔天然矿泉水的界限指标-锶检验数值为0.00367ml/L,标准指标为0.30-1.60ml/L,界限指标-锶项目不符合GB8537-2018《食品安全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经营单位处理完毕。2019年8月9日,执法人员对矿泉水的生产企业淄博绿鑫源饮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在成品库中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19年6月29日的绿赛尔天然矿泉水(370毫升/瓶)的剩余产品,并送达了绿赛尔天然矿泉水(370毫升/瓶)的不合格检验报告(NO:匠造字(2019)第WT20199633号)。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的申请。
淄博绿鑫源饮料有限公司2019年6月29日生产绿赛尔天然矿泉水(370毫升/瓶)共20箱,每箱售价22元。每箱绿赛尔天然矿泉水(370毫升/瓶)的利润为4元,违法所得为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相关资质,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2. 肖保兵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负责人的身份;
3.检验报告(NO:匠造字(2019)第WT20199633号),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绿赛尔天然矿泉水(370毫升/瓶)不合格;
4. 召回通告,证明当事人履行了召回不合格产品的义务;
5.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及时进行了整改;
6.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生产记录情况表,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19年11月 1 日,我局对淄博绿鑫源饮料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淄川市监食听告〔2019〕135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淄博绿鑫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
淄博绿鑫源饮料有限公司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立即开展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
淄博绿鑫源饮料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淄博绿鑫源饮料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该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0元;2.罚款5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淄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淄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份,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必要时交淄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