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市监行免 〔 2019 〕 78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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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2MB2858510D/2019-1841670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19-08-19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 |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市监行免 〔 2019 〕 78 号
当事人: 淄川般阳博方文体用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370302MA3LQF364L
住所(住址):淄川区般阳路93号门头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高园园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淄川区般阳路93号门头房
2019年7月5日,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淄川般阳博方文体用品店经营销售的“好肉麻-芝麻牛味条”(规格型号:42g/袋,生产日期:2019年5月20日,生产者:开封市给力食品有限公司,商标:香铛铛)。“火鸡辣面”(规格型号:45克/包,生产日期2019年3月1日,生产者:新乡晋林食品有限公司,商标“华兴和+图形商标”进行随机监督抽验。根据青岛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书显示,被抽检产品“好肉麻-芝麻牛味条”、“火鸡辣面”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要求,“山梨酸及其加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7月23日将不合格产品《检测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复检、异议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视为认可检验结论、无异议。
经审查,当事人经营销售的“好肉麻-芝麻牛味条”、“火鸡辣面”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山梨酸及其加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淄川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检测报告、食品安全抽检结果通知书各1份,证明抽检产品不合格项目对检验结果确认情况;
2.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事实、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和履行了进货查验的情况;
3. 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主体、经营资质;
4. 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和现场看到的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好肉麻-芝麻牛味条”、“火鸡辣面”的供货商资质、购物凭证、产品合格证1宗,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系初次违法,截止案件调查结束尚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好肉麻-芝麻牛味条”、“火鸡辣面”的购进凭证、索取的供货商的合法生产经营资质和检验合格证明文件,证明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8 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