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淄川)市监药罚〔2019〕1501号
索引号: 11370302MB2858510D/2019-1841613 文号:
发文日期: 2019-10-12 发布机构: 淄川区

行政处罚决定书(淄川)市监药罚〔2019〕1501号

发布日期:2019-10-12
  • 字号:
  • |
  • 打印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川)市监药罚〔2019〕1501号

 

当事人:  淄川区龙泉利源堂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70302MA3LOHK138  

住所(地址):  淄川区龙泉镇龙一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国兴

身份证号(其他有效证件):  XXXXXXXXXX        

联系电话: X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  淄川区龙泉镇龙一村 

2019年9月26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淄川区龙泉利源堂药店负责人李国兴的陪同下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药店2019年9月20日销售过2瓶复方甘草片,批号:190114,生产厂家: 宁波大红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提供销售该药品的处方。执法人员对销售记录进行了拍照取证。2019年9月27日上午,你药店负责人李国兴来我局402室接受调查询问。

现已查明,淄川区龙泉利源堂药店于2019年9月20日销售2盒处方药复方甘草片,批号:190114,生产厂家: 宁波大红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凭处方进行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9年9月26日,对淄川区龙泉利源堂药店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发现该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情况;

2、淄川区龙泉利源堂药店销售记录照片1份,证明该药店销售处方药复方甘草片的事实; 

3、淄川区龙泉利源堂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张、《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证明了该药店的主体资格;

4、淄川龙泉利源堂药店企业负责人李国兴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5、2019年9月27日,对淄川区龙泉利源堂药店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                                           

 我局于2019年9月29日对你药店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药店表示不进行陈述、申辩,且在规定时间内也未要求听证。

你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复方甘草片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甘草片和复方地芬诺酯片购销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3〕33号)”规定复方甘草片必须严格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并提出专门管理要求,可见其安全性要求高。依据《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裁量情形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从重处罚或者认定情节严重,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第一项“涉案产品安全性要求高”的规定,应当认定你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复方甘草片的行为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你药店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你药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淄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淄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10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