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市监食不罚 〔 2019 〕100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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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MB2858510D/2019-184145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19-09-16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 |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市监食不罚 〔 2019 〕100 号
当事人: 淄川般阳甘霖桶装水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注册号:370302600354955
住所(住址):淄博市淄川区商城街道办事处二里居委会2组132号
负责人: 肖甘霖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 淄博市淄川区般阳吉祥生活区13号楼东单元1楼东
2019年7月12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匠造检测有限公司对淄川般阳甘霖桶装水经营部经营的绿赛尔天然矿泉水(规格370ml/瓶,标称生产商:淄博绿鑫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年6月29日)监督抽检,经检验,界限指标-锶项目不符合GB8537-201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8月8日执法人员到该单位现场检查发现,淄川般阳甘霖桶装水经营部经营的生产日期标示为2019年6月29日的绿赛尔天然矿泉水(规格370ml/瓶)已经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剩余产品。
淄川般阳甘霖桶装水经营部经营的绿赛尔天然矿泉水(规格370ml/瓶)经检验,界限指标-锶实测值为0.00367mg/L,国家标准为0.30-1.60mg/L,检验结果显示界限指标-锶不符合GB8537-201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该批次绿赛尔天然矿泉水(规格370ml/瓶,20瓶/箱)共购进了5箱,现场未发现有剩余的该批次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相关资质,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2. 肖甘霖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负责人身份;
3.检验报告(No:匠造字(2019)第WT20199633号,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绿赛尔天然矿泉水(规格370ml/瓶)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规定;
4. 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复印件、检验报告复印件、供货清单证明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5.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淄川般阳甘霖桶装水经营部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天然矿泉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天然矿泉水,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提供了生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抽检矿泉水的检验报告、供货清单证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以上情况,我局决定给予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淄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淄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9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