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淄川)市监药罚〔2019〕140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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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MB2858510D/2019-184023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19-05-16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 |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川)市监药罚〔2019〕1403号
当事人:淄川松龄沣璘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302MA3L4C4F4F
住所(住址):淄川二中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祝某某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70302********0027
联系电话:138********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淄川二中东100米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根据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于 2019年5月5日上午对你诊所的营业场所进行了检查,在营业场所柜台内发现焦作联盟医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1021456,产品批号:20150101,有效期至2017/12麝香镇痛膏27盒;在你诊所营业场所配药专用柜内发现江西天施康中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6020685,产品批号:14091402,有效期至2016/08复方蒲公英注射液7盒,另发现规格均为2ml/支的肿节风注射液359支,鱼腥草注射液693支,白花蛇舌草注射液889支,且均无外包装。你诊所当场不能提供上述药品供货单位的合法资质证明材料和购进票据,执法人员对上述药品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对检查现场进行了拍照。
我局于2019年5月5日下午向你诊所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你诊所于2019年5月8日提供了上述药品供货单位的合法资质证明材料和购进票据。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淄川)市监药立审[2019]1403号立案书于2019年5月8日正式立案。
经进一步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诊所营业场所柜台内发现的药品麝香镇痛膏是焦作联盟医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1021456,产品批号:20150101,有效期至2017/12;在你诊所营业场所配药专用柜内发现的药品复方蒲公英注射液是江西天施康中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6020685,产品批号:14091402,有效期至2016/08、肿节风注射液是江西天施康中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6020686,产品批号:14112501,有效期:2016-10-31、白花蛇舌草注射液是江西天施康中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6020632,产品批号:14121303,有效期:2016-11-30、鱼腥草注射液是河南省康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1021744,产品批号:140923,有效期:2016-09-22。上述五种药品都是从山东宏辰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时山东宏辰医药有限公司为你诊所分别开具了山东宏辰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单各一张,其上标示的购货单位均为:淄川松龄沣璘诊所,单据号分别为:GSSP150513-047A、GSSP141217-159A、GSSP150325-008A GSSP150325-010A、GSSP141217-114A ,开票日期分别为:2015年05月13日、2014年12月17日、2015年03月25日、2015年03月25日、2014年12月17日。你诊所共购进麝香镇痛膏40盒,购进价格10元/盒,销售价格20元/盒,还剩27盒;共购进复方蒲公英注射液10盒,购进价格9元/盒,销售价格18元/盒,还剩7盒;共购进肿节风注射液40盒,每盒10支,购进价格15元/盒,销售价格2元/支,还剩359支;共购进鱼腥草注射液80盒,每盒10支,购进价格15元/盒,销售价格2元/支,还剩693支;共购进白花蛇舌草注射液100盒,每盒10支,购进价格15元/盒,销售价格2元/支,还剩889支。上述药品货值金额共计4548元。你诊所提供了上述药品供货商山东宏辰医药有限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送药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资质证明材料。你诊所购进的上述药品除去被我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外,其它的药品均是在还没过期时销售的,过期后的几年一直放在你诊所营业场所的柜台和配药专用柜内,你诊所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没有把这些药品放到不合格区。因为购进肿节风注射液、鱼腥草注射液、白花蛇舌草注射液三种药品时,厂家组织学术活动,要求提供一定数量的产品外包装才能够免费学习,当时就把这些药品的外包装带去学习了,学完后没有带回来。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在你诊所营业场所内发现的上述五种过期药品均按劣药论处,货值金额共计4548元。
我局于2019年5月10日向你诊所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先行登记保存的上述五种药品进行了扣押。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淄川松龄沣璘诊所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9年5月5日,对你诊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发现问题的事实;
2、2019年5月5日,对你诊所现场检查的照片5张,证明现场发现的药品是摆放在你诊所营业场所柜台内和配药专用柜内,也证明麝香镇痛膏、复方蒲公英注射液为过期药品;
3、2019年5月5日,先行登记保存的你诊所使用的药品,本案的物证;
4、你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张、《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证明了你诊所的主体资格;
5、你诊所法定代表人祝丽琴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
6、山东宏辰医药有限公司的全套合法资质材料复印件、山东宏辰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单5张,证明你诊所购进的上述药品的渠道和数量,也证明肿节风注射液、鱼腥草注射液、白花蛇舌草注射液三种药品为过期药品;
7、2019年5月8日,对你诊所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诊所使用劣药的事实;
8、2019年5月10日,扣押的你诊所使用的药品,本案的物证。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我于2019年5月8日向你诊所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你诊所当即表示不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也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在你诊所发现的五种药品中四种为中药注射剂,安全性要求较高,依据《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裁量情形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从重处罚或者认定情节严重,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涉案产品安全性要求高”的规定应从重处罚,但是你诊所对于涉案的五种药品,在过期后都没有销售和使用,且你诊所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项“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裁量情形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从轻处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三)涉案产品尚未被销售或者使用;(八)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规定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况,建议给予中限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淄川松龄沣璘诊所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
2、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罚款9096元。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淄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淄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