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淄川)市监药罚〔2019〕1405号
索引号: 11370302MB2858510D/2019-1840229 文号:
发文日期: 2019-05-20 发布机构: 淄川区

行政处罚决定书(淄川)市监药罚〔2019〕1405号

发布日期:2019-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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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川)市监药罚〔2019〕1405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淄川般阳恒盛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2*********

住所(地址):淄川区城里大街195号甲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于**

身份证号(其他有效证件): 370303*********

联系电话:135********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淄川区城里大街195号甲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19年5月8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在淄川般阳恒盛药店的营业场所内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药店销售的吡哌酸片,批号:1707115,生产厂家: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无处方。执法人员进行了拍照取证。

淄川般阳恒盛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一案,经执法人员闫升飞、司维峰进一步调查取证。现已查明:

我局执法人员在淄川般阳恒盛药店现场检查发现其销售的处方药吡哌酸片,批号:1707115,生产厂家: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未凭处方进行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9年5月8日,对淄川般阳恒盛药店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该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2、对淄川般阳恒盛药店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所销售的药品为处方药;  

3、淄川般阳恒盛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张、《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证明了该药店的主体资格;

4、淄川般阳恒盛药店企业负责人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5、2019年5月13日,对淄川般阳恒盛药店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                                          

 我局于2019年5月14日对你药店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你药店表示不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时间内也未要求听证。

案件性质: 淄川般阳恒盛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我局2019年4月29日召开会议告知药品经营企业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凭处方销售处方药。2019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药店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处方药吡哌酸片无处方。依据《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裁量情形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从重处罚或者认定情节严重,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第十一项“拒不采取改正、应急或者召回等措施,导致危害后果扩大”。

处理意见及依据: 淄川般阳恒盛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你药店罚款1000元。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5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