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淄川)市监 食不罚〔2019〕166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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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MB2858510D/2019-1840225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19-05-15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 |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川)市监 食不罚〔2019〕1663号
当事人:淄川寨里懋隆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370302MA3NJD8972
住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寨里镇寨里村村委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王艳凤
2019年4月4日,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众合天成检验有限公司对淄川寨里懋隆超市经营的海绵蛋糕(烘烤类糕点)(规格型号:350克/袋,生产日期:2019年03月22日)进行随机监督抽检,根据山东众合天成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被抽检产品海绵蛋糕(烘烤类糕点)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19年4月23日将不合格产品《检测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测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复检、异议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视为认可检验结论、无异议。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经营的海绵蛋糕(烘烤类糕点)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事实。另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批次的海绵蛋糕(烘烤类糕点),共购进5袋,购进金额4元/袋,销售价格5元/袋,除去抽检的4袋,剩余的一袋已销售完毕。上述批次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1元,违法所得1元。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淄川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测报告、食品监督抽检结果签收单各一份,证明抽检产品不合格项目及对检验结果确认情况;
2.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事实、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和履行了进货查验的情况;
3. 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主体、经营资质;
4.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和现场检查的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海绵蛋糕(烘烤类糕点)”的供货商资质、购物凭证、产品合格证1宗,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经营的海绵蛋糕(烘烤类糕点)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系初次违法,截止案件调查结束尚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海绵蛋糕(烘烤类糕点)”购进凭证、索取了供货商的合法经营资质和检验合格证明文件,证明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淄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淄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 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