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川)食药监食罚〔2019〕0100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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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2MB2858510D/2019-1840186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19-04-09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食药监食罚〔2019〕01003号
当事人:王泽,男,身份证号码:37030219******2915;住所: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现为淄川钟楼民佳超市负责人。
2019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的淄川钟楼民佳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万佳福”牌椰蓉包(标称生产企业潍坊乐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9年2月25日,保质期20天;“福延隆”牌椰奶长条面包(标称生产企业为淄博福延隆食品厂)生产日期分别为2019年2月25日、2019年2月27日,保质期20天;“万佳福”牌岩烧鸡腿汉堡(标称生产企业为潍坊乐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9年2月25日,保质期15天;“福延隆”牌沙拉肉松面包(标称生产企业为淄博福延隆食品厂)生产日期为2019年2月25日,保质期20天;“福延隆”牌奶排面包(标称生产企业为淄博福延隆食品厂)生产日期为2019年2月27日,保质期20天;“汇润”牌老北京枣糕(标称生产企业山东汇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9年1月15日,保质期60天,上述产品均已超过保质期。遂于2019年3月20日报经区局批准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2019年2月27日从淄川般阳德卫食品经营部购进“万佳福”牌椰蓉包,共购进10个,售价4元/个,已售卖7个,剩余3个;2019年2月26日从淄博福延隆食品厂购进“福延隆”牌椰奶长条面包20个,2019年2月28日购进15个,售价2.5元/个,已售卖33个,剩余2个;2019年2月27日从淄川般阳德卫食品经营部购进“万佳福”牌岩烧鸡腿汉堡10个,售价4元/个,已售卖9个,剩余1个;2019年2月26日从淄博福延隆食品厂购进“福延隆”牌沙拉肉松面包10个,售价2元/个,已售卖8个,剩余2个;2019年2月28日从淄博福延隆食品厂购进“福延隆”牌奶排面包8个,售价3元/个,已售卖7个,剩余1个;2019年2月23日从淄川般阳德卫食品经营部购进老北京枣糕20个,售价3元/个,已售卖11个,剩余9个。当事人称2019年3月17日对超市自查时发现了临期食品,已安排工作人员下架,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耽误了,从面包过期后一直放在货架上没有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2019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时,将上述剩余18个已超过保质期食品予以全部查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事实;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事实;
3、产品实物照片,证明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5、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
6、进货清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食品购进渠道。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以及《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处罚的裁量情形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从轻处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二)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八)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第十三条第一款“ 减轻行政处罚不得低于法定裁量幅度最低倍数或数额的10%。”之规定,考虑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等因素,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万佳福”牌椰蓉包3个(130克装);没收“福延隆”牌椰奶长条面包2个(100克装);没收“万佳福”牌岩烧鸡腿汉堡1个(120克装);没收“福延隆”牌沙拉肉松面包2个(100克装);没收“福延隆”牌奶排面包1个(160克装);没收“汇润”牌老北京枣糕9个(110克装)。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淄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淄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