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川)食药监食罚〔2019〕00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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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MB2858510D/2019-184016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19-04-09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 |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食药监食罚〔2019〕004号
当事人:梁晓燕(淄博华信宏仁堂连锁有限公司淄川般阳路二店负责人)
地 址:淄博市淄川区般阳路街道杏花社区般阳路275甲1号
邮 编:255100
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MA3EWONH5H
负责人:梁晓燕 性别:女 职务:经理
违法事实:
现查明,2019年2月19日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淄博市淄川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单位)的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单位食品货架上销售的盒装海参(俄罗斯野生海参18盒、海参7盒、精品海参1盒)均无食品标签,未标明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储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等相关信息。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违法经营的盒装海参予以扣押并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你单位立即整改。2019年4月1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川)食药监食罚告[2019]004号和《听证通知书》 (川)食药监食听告[2019]004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复议的申请。
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询问调查笔录一份;3、扣押决定书一份;4、扣押物品清单一份;5、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6、《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8、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9、单位委托书一份;10、销货单据一份;11、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12、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一份等。
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单位经营的盒装海参无标签,未标明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储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标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六)储存条件;(八)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对你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案件发生后,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处理,海参产品一共销售了2盒,违法所得较少(840元),未造成大的社会危害后果,属有证单位,初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裁量情形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从轻处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二)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四)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五)初次违法,社会危害轻微;(六)有证单位,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符合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三条 减轻行政处罚不得低于法定裁量幅度最低倍数或数额的10%。我局决定给予你单位减轻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9年4月1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川)食药监食罚告〔2019〕004号和《听证告知书》(川)食药监食听告〔2019〕004号]。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无标签盒装海参(俄罗斯野生海参18盒、海参7盒、精品海参1盒);
2.没收违法所得840元;
3、罚款1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084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淄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淄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