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川 市监食字〔 2019 〕001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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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MB2858510D/2019-184015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19-04-22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 |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 市监 食 字〔 2019 〕 001 号
当事人:李会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淄川昆仑李会华小卖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302MA3NOUTBX8
住所(住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磁村中学院内
联系地址: 淄博市淄川区磁村镇四维村44号
在我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淄川昆仑李会华小卖部经营的水蜜桃味水果沙拉标签不符合GB7718-2011要求:1、标签中标注有“桃”的实物图案,但配料表中未标注与桃相关的成分,也未标注与桃相关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2、所标注“水果沙拉(水蜜桃味)”与反映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低糖可吸果冻”未使用同一字号。商品标签不符合GB7718-2011要求,经调查,水蜜桃味水果沙拉是从淄川华洋街罗金河的食品经营部购进,一共购进了10板,一板上有8个,每板1元钱,货值金额是80元。执法人员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
淄川昆仑李会华小卖部经营的水蜜桃味水果沙拉食品标签不符合GB7718-2011要求:1、标签中标注有“桃”的实物图案,但配料表中未标注与桃相关的成分,也未标注与桃相关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2、所标注“水果沙拉(水蜜桃味)”与反映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低糖可吸果冻”未使用同一字号。商品标签不符合GB7718-2011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相关资质,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2. 李会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负责人身份;
3.检验报告(No:SK62287190315),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
4. 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复印件、水果沙拉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供货清单证明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5.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淄川昆仑李会华小卖部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综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我局决定给予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淄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淄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4 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