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市监行处字〔2021〕38号
索引号: 11370302MB2858510D/2021-515631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4-14 发布机构: 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市监行处字〔2021〕38号

发布日期:202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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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淄川区中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302414031255703

住所(地址):淄川区松龄东路37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根据中国山东网淄博报道,2021年3月14日淄川区中医院为患者静脉输注山东齐都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氯化钠注射液已超过有效期,该药品批号:2C19071902,规格:500mI,生产日期:2019.07.19,有效期:2020.12.3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18日、19日到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的西药库、西药房、手术室均未发现上述药品。当事人现场提供了“淄川区中医院关于患者赵风的诊疗经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xxx身份证复印件、淄博天龙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单(随货同行)复印件各1份。执法人员调取了上述药品的西药库入库单和西药房出库凭证各1份,上述药品的电子处方打印件2份。

调查认定的事实:本案于3月19日正式立案,3月22日,经我局执法人员xxx、xxx进一步询问调查取证,现已查明:淄川区中医院于2019年11月15日从淄博天龙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药品共1200袋,购进、销售价格均为每袋3.45元,共计4140元。 截止2020年7月17日,1200袋上述药品都已发到有关科室,其中,1199袋均于有效期内用完,剩余1袋是手术室给患者手术时使用,手术室用药物是先从急备药品中使用后再由手术室医师开具处方补齐相关药品消耗,手术室日常有60袋复方氯化钠注射液作为急备药品。该批次复方氯化钠注射液手术室共计领取543袋,其中542袋在有效期内用完,电子处方为手术室补记患者手术时已使用的药品,该袋过期复方氯化钠注射液即手术室在有效期内领取后放入急备药品中备用,工作人员在该药品超过有效期后未及时清理,于2021年3月14日为患者手术时将该药品给患者静脉输注。当事人提供了3月14日为患者输入该药品的处方(西药房取药单,取药病区:手术室)和“淄川区中医院关于我院使用过期药品的情况说明”。执法人员从中国山东网淄博获取了淄川区中医院给患者使用过期药品的报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淄川区中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了该单位的合法主体资格。

2、淄川区中医院法定代表人xxx、医务科主任xx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3、淄博天龙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单(随货同行)、2019年11月25日淄川区中医院药品入库单、淄川区中医院药品出库凭证复印件各1份,批号为2C19071902数量为1200袋的复方氯化钠注射液的电子处方打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对上述药品购进和使用情况。

4、2021年3月18日、19日,对淄川区中医院的现场检查笔录各1份、2021年3月22日,对淄川区中医院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西药房取药单,取药病区:手术室打印件1份,淄川区中医院提供的“淄川区中医院关于我院使用过期药品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证明该单位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复方氯化钠注射液的违法事实。              

本案于2021年3月23日调查终结,经法制审核和案件审核委员会集体讨论,4月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案件性质: 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 第(十二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事发后,虽然当事人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但当事人药品使用行为不规范、管理不到位,且当事人的行为已被媒体曝光,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根据《山东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45元,2、罚款15.5万元。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