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川)市监食免罚字〔2021〕2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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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2MB2858510D/2021-5173049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淄川区民众简火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302MA3U6XAT36
住所(住址):淄川区淄城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丽娟
2021年1月12日,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众合天成检验有限公司对淄川区民众简火锅店的“糖蒜”(规格: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0年05月19日)进行监督抽验,根据该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显示,被抽检产品的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要求,判定抽检批次产品为不合格。本局于01月28日将不合格产品《检测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复检、异议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视为认可检验结论、无异议。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经营的检测结论不合格产品“糖蒜”供货商为淄川将军路赢城干鲜调味品经营部,于2021年01月10日购进糖蒜二袋(每袋10斤),每袋进价25元,每袋销价27元,货值54元,截至送达不合格产品检测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时,相关批次不合格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共计4元。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淄川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检测报告、食品安全抽检结果通知书各1份,证明抽检产品不合格项目及对检验结果确认情况;
2. 负责人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事实、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和履行了进货查验的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主体、经营资质;
4、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和现场检查的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不合格产品的供货商资质、购物凭证、产品合格证明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经营被检测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要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在案件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按要求及时并如实提供主体资格证明、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相关材料,截至案件调查终结尚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淄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淄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