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川)市监食罚〔2021〕1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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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2MB2858510D/2021-5173053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淄川区家和联华百货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302MA3QMCHG8L
住所(住址):吉祥社区吉祥路473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占小明
2021年1月19日,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松龄所接到投诉举报,举报人称其于2021年1月14日在淄川区家和联华百货超市购买的“德芙”牌香草榛子冰淇淋味夹心巧克力已超保质期,请求调查处理。我执法人员遂对被投诉人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超保质期“德芙”牌香草榛子冰淇淋味夹心巧克力3块,查看销售台账发现已销售超保质期“德芙”牌香草榛子冰淇淋味夹心巧克力1块。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经局领导于2021年1月19日批准立案后,展开调查处理。
我单位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20日对当事人依法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据了解,当事人经营的“德芙”牌香草榛子冰淇淋味夹心巧克力,于2020年2月20日进货,共进了12块,规格每块41g,每块进价7.5元,共计90元。由于工作人员失误,于2021年1月14销售1块“德芙”牌香草榛子冰淇淋味夹心巧克力,售价每块9.9元,非法获利2.4元。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对违法行为认识态度深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合法;
2、投诉举报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3、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进货单据复印件、销货单据复印件、当事人的整改保证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相关情况;
本局于2021年 3月 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淄川)市监食罚行告〔2021〕1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已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由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对违法行为认识态度深刻,对消费者积极予以补偿,加之违法产品货值较小,社会危害轻微,行政处罚要结合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由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对当事人进行减轻处罚,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德芙”牌香草榛子冰淇淋味夹心巧克力3块;
2、没收违法所得2.4元;
3、罚款1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002.4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