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市监免罚〔2021〕14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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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MB2858510D/2021-521767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淄川区董老三蔬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302MA3L5X2H0C
住所(住址):淄川水产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晓燕
2021年5月28日,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对位于淄川水产城的淄川区董老三蔬菜店经营的豇豆进行监督抽检。2021年6月10 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载明受检单位淄川水产城的淄川区董老三蔬菜店经营的豇豆,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克百威不符合GB2763-2019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2021年6月17日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高德河、刘惠珍依法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遂于2021年6月29日报经区局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5月28从淄川区董老三蔬菜店处抽检的豇豆,是从淄川将军路亿豪蔬菜农产品批发市场马明芝处购进的,共购进13公斤,每斤2.5元,共计65元,已于当日全部销售完毕。由于当事人未设立帐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马明芝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凭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和产地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淄川将军路亿豪蔬菜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户马明芝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索取了供货者证件;
2.豇豆合格证和产地证明各一份,证明豇豆合格证和产地证明;
3.豇豆购进单一张,证明索取了供货票据;
4.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6月17日),证明张晓燕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5.询问调查笔录(2021年6月29日),证明张晓燕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6.检验报告一份(NO:2021S050237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N0:NCP21370302415132706), 证明了张晓燕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7.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N0:NCP21370302415132706), 证明张晓燕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8.张晓燕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张晓燕合法的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字确认。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主动提供豇豆索证索票相关资料,配合调查取证,没有造成不良后果。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