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市监行处字〔2021〕第357号
索引号: 11370302MB2858510D/2022-521907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1-06 发布机构: 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市监行处字〔2021〕第357号

发布日期: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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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高雷

经营场所淄川鲁中国际商贸城负一层385-387号

20211124日,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向我局举报称当事人未经许可销售侵犯其代理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运动袜,请求依法查处。11月25日上午,我局根据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标有”、“”标识的袜子并未得到商标权利人的授权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我局依法对涉嫌侵权运动袜40双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出具了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市监行强字2021357)。于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同日,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供了鉴定报告,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标有”、“”的运动袜为假冒商品。

据当事人称,当事人从事针织服装等商品销售,原来在淄川服装城童装针织大厦负一层058、111号经营,已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者:高旭山,一个多月前搬到淄川鲁中国际商贸城负一层385-387号开展经营,属于家庭经营,还没来得急办理营业执照。2020年从南方购进了40双”、“”标识的袜子,尚未销售,已经全部被查扣。进价大概2元一双。

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针织服装批发零售,没有建立进货、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袜子的进货发票、发货清单、收据等据材料,也无法提供供货人的联系方式、经营资质、具体位置信息。由于袜子尚未销售,也没有标价,因此,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

另查明,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是第8801339商标和第8801440号“”商标在中国大陆的唯一使用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含第25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斐乐体育公司举报材料一份,证明案件来源、举报人主体资格、举报内容及授权委托关系等事项。

证据三:8801339商标和第8801440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侵权商标所有权情况。

证据四: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份、证据提取单(侵权商品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运动袜及无照经营的相关事实。

上述证据,均由提供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我局于202112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川市监行告字[2021]35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销售带有8801339商标和第8801440号“”商标的袜子,且无法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已构成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开展经营,违反了《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能主动配合执法,系初次违法并及时终止违法行为,且违法经营额属“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中的较轻范围,危害后果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三十二第一项、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并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之规定,可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受新冠疫情影响,对当事人家庭经营收入影响巨大,故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商标专用权,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处罚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四、知识产权监督管理(26项)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裁量标准2.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较轻】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下的,没收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情节,责令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依法没收侵权运动袜40双;罚款人民币:200元。  

    2、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之规定,并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企业登记监督管理(67项)五十三、无照经营(二)裁量标准2.【较轻】无照经营时间在90日以下或违法所得在三千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责令办理营业执照,罚款人民币100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并责令其办理营业执照,合并处罚如下:

    1、依法没收侵权运动袜40双;

    2、罚款人民币3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起十五日(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内凭缴费编码通过“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非税缴费页面)或淄川区行政范围内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各支行网点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交,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依法)向淄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3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