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川)市监行处〔2021〕20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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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MB2858510D/2021-524906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11-23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 淄川区我们仨的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370302MA3WH8KL59
住所(住址):淄川区城里大街32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王凤昌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021年07月15日,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人于凤星举报,举报称当事人淄川区我们仨的餐饮店在美团外卖平台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21年7月26日我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办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不包含冷食类食品制售,但是当事人在美团网络外卖平台经营水果捞等冷食类食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经领导批准立案后展开调查处理。
2021年8月10日,我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负责人王凤昌进行询问,了解案件具体事实、情节、获利等基本情况。现已查明,当事人淄川区我们仨的餐饮店从2021年4月份开始办证经营,一开始主要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在7月份才开始通过美团外卖平台进行网络经营,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核准的经营项目并不包含冷食类食品制售,但是通过现场检查发现的当事人入网经营的冷食类食品有招牌原味水果捞、香蕉水果捞、烧仙草大芋圆、大份奥利奥水果捞和果冻中份水果捞,其中招牌原味水果捞由于搞活动,一般售价为0.1元每份,根据成交量和实际到手价格,违法所得共计204.4元。在当事人得知存在违法行为后,对违法经营的冷食类食品立即下架并停止经营,现已办理完毕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变更事宜。在调查处理的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并且对违法行为认识深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人于凤星的举报信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主体、经营资质;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和违法所得等情况。
本局于2021年11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淄川)市监听告〔2021〕20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处理期间积极配合,如实提供证据材料;违法后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改正,经营时间短,违法所得轻微,截至案件调查结束尚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实施行政处罚,要结合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由于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中裁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04.4元;2、罚款2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2204.4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淄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