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川)市监行处〔2022〕26号
索引号: 11370302MB2858510D/2022-524907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6-09 发布机构: 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川)市监行处〔2022〕26号

发布日期:20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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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淄川区众旺佳合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370302MA94KDGL53           

住所(住址):  淄川区育才中学对面文明街南侧路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刘一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2022年3月1日,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对淄川区众旺佳合超市经营的糖蒜产品进行监督抽验,根据出具的检验报告,判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2年3月28日将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复检、异议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视为认可检验结论、无异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2022年4月13日,我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负责人刘一依法进行询问,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并制作询问笔录。现已查明,当事人淄川区众旺佳合超市正常经营,门头牌匾为“万家惠生鲜超市”,主要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日用百货、洗化用品零售,已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经营的糖蒜产品,经抽检检验,产品的糖精钠(以糖精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通过调查了解到,该批次不合格糖蒜产品的供货商为张店川杰酱菜店,位于张店鲁中蔬菜批发市场72号,生产商为邹平欣旺酱菜有限公司。当事人于抽检当天购进该批次糖蒜产品一袋,批次2022年2月20日,共5公斤,进货价格为每公斤5.4元,售货价格为每公斤13.80元。截至我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同批次不合格产品已销售完毕,违法所得共计69元。通过调查了解到,当事人在进货前,已经查验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落实了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淄川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检结果签收单、食品抽检不合格产品处置单份,证明抽检产品不合格项目及对检验结果确认情况;

2.询问调查笔录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违法情节、社会危害性等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主体、经营资质;                                                    

4、现场检查笔录份,证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和现场检查的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不合格产品的供货商及生产商资质、进货单据、产品检测报告、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各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以上证据材料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确认。

本局于20225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淄川)行告〔20222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主体资质、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相关材料,不合格产品货值较小,截至案件调查终结尚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在进货前已完全落实了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且处在新冠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对当事人的经营存在较大不利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已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不合格产品的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69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通过各银行网点或“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罚没款缴到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6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