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市监处罚〔2022〕9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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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MB2858510D/2022-5343409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8-26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 山东XX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西河镇北坪村
山东XXX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楂果片(桑葚味)”,经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标签明示0添加色素、防腐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事实,遂于2022年7月20日经分管负责人审批,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DC22371000410739634)、检验报告(A2220237768101001C);受委托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食品安全抽检结果通知书、送达回执、食品安全抽检结果签收单;受委托人询问笔录、生产经营台账、山东山楂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销货单、涉案食品照片,出厂检验报告;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提供的召回公告、整改报告、召回处理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主动召回,积极整改,且生产的食品并没有超出执行标准要求。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因当事人生产共用一条生产线,故生产工具、设备等不予没收。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 ;
2、罚款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淄川区行政范围内各银行网点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爱山东App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