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市监处罚〔2023〕11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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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MB2858510D/2023-5385329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9-04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淄川区家味美食餐饮店
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寨里镇南沈村委南400米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餐饮服务。
2023年6月8日,我局接12345投诉举报平台实名举报,称:通过拼多多平台购买许家村淄川区念宇电子商务经营部店铺的紫米饼,显示生产商信息为淄川区家味美食餐饮店,地址为淄川区寨里镇南沈村委南400米,店铺以及生产商均为无证生产,要求查处并给予赔偿。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自2023年5月,因淄博烧烤影响力带动各类小食品的销售,当事人与淄川区念宇电子商务经营部合作,由其加工紫米饼并包装后,供应淄川区念宇电子商务经营部在拼多多平台销售。在进行平台注册时,根据平台提示需要填报生产商(及当事人)登记编号为SC开头,于是将当事人将《食品经营许可证》证号JY2370302114940改为SC2370302114940,并将以上信息使用在食品标签。截止到案发,当事人向淄川区念宇电子商务经营部供应紫米饼100包,每包价格4元,违法所得4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12345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证明案件来源;
3.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许可信息和违法事实;
4.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均由提供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我局于2023年8月18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制作的紫米饼标签上使用了与其注册信息不符的内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涉嫌构成了使用虚假标签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当事人标注的登记编号为非必要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工作并及时停止涉案食品的生产经营,符合减轻处罚情节。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
2、罚款2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淄川区行政范围内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或者通过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爱山东App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川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