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市监处罚〔2023〕第8号
索引号: 11370302MB2858510D/2023-5413513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4-13 发布机构: 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市监处罚〔2023〕第8号

发布日期:2023-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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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淄川区博雾馆电子产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M1K0F

经营场所:淄川区将军路街道西关一社区商城西街251号

2023年2月2日,淄博市淄川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川烟移〔2023〕第004号)将淄川区博雾馆电子产品经营部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一案移交我局调查处理,我局于3月10日立案调查。2023年3月13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电子烟产品,于2023年1月7日被淄川区烟草专卖局查获,被查获的电子烟品种、数量、购进价格、销售价格情况如下: 

 一、vveeto味图/荔枝2颗、vveeto味图/百香果1颗、vveeto味图/蓝莓2颗、vveeto味图/柠檬 1颗、vveeto味图/西梅1颗、vveeto味图/桔香1颗、vveeto味图/薄荷1颗、vveeto味图/可乐1颗、vveeto味图/石榴1颗、vveeto味图/青提1颗,共12颗;购进价格为25元/盒、每盒3颗;加价10-20元不等,平均加价15元销售,价格为40元/盒。

二、vtv牛奶1颗、vtv桃子1颗、vtv可乐1颗、vtv桃茶1颗、vtv老冰棍1颗、vtv苹果1颗、vtv青柠1颗、vtv柠檬草1颗,共8颗;购进价格为25元/盒、每盒1颗;加价10-20元不等,平均加价15元销售,价格为40元/盒。

三、5.0烟弹/绿豆6颗、5.0烟弹/芒果6颗、x5turbo雾化弹/矿泉水6颗、x5turbo雾化弹/柠檬6颗、x5turbo雾化弹/甜瓜6颗、x5tubo雾化弹/蓝莓6颗,共36颗;购进价格为23元/盒、每盒3颗;加价10-20元不等,平均加价15元销售,价格为38元/盒。

四、1.0烟具(一体)/菠萝2颗、1.0烟具(一体)/香芋2颗、1.0烟具(一体)/柠檬 2颗、1.0烟具(一体)/草莓2颗、1.0烟具(一体)薄荷1颗、1.0烟具(一体)/龙井1颗,共10颗;购进价格为20元/盒、每盒1颗;加价10-20元不等,平均加价15元销售,价格为35元/盒。

五、一次性三角形/龙井5颗、一次性三角形/葡萄2颗、一次性三角形/西瓜2颗、一次性三角形/菠萝2颗、一次性三角形/可乐3颗、一次性三角形/西梅2颗、一次性三角形/咖啡2颗、一次性三角形/桃子2颗、一次性三角形/黑加仑2颗,共22颗;购进价格为23元/盒、每盒1颗;加价10-20元不等,平均加价15元销售,价格为38元/盒。

六、colapro(可乐罐)/葡萄18颗、colapro(可乐罐)/蓝莓12颗、colapro(可乐罐)/西瓜12颗、colapro(可乐罐)/香蕉12颗、colapro(可乐罐)/芒果6颗、colapro(可乐罐)/苹果19颗、colapro(可乐罐)/绿豆10颗,共89颗;购进价格为25元/盒、每盒3颗;加价10-20元不等,平均加价15元销售,价格为40元/盒。

以上共46个品种177颗电子烟产品。据当事人介绍,2022年2月份到9月份,经张店朋友介绍,从深圳悦雾科技有限公司和香港芯悦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电子烟产品,共购进了8次,烟弹约1000盒。由于当事人没有建立销售台账,上述电子烟在过渡期结束(2022年9月30日之后)的销售数量难以计算,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由于烟草专卖部门以没有技术资料及对照样品为由,无法提供涉案电子烟产品核价情况,根据当事人询问笔录,确定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共计3308.6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

证据二:淄博市淄川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及案件材料一份,证明案件来源、淄博市淄川区烟草专卖局调查情况及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电子烟的有关事实;

证据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电子烟的品种、数量、购进价格、销售价格等有关事实;

上述证据,均由提供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我局于2023年3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川市监罚告[2023]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听证及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电子烟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规定及《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的规定,已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能主动配合执法,及时终止违法行为,且已经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当事人在过渡期结束后仍然经营未通过技术审评的调味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产品,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未通过技术审评的电子烟产品,不得上市销售。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与通过技术审评的产品信息应当保持一致。”、第二十六条“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之规定,违法性质较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可对当事人适用一般情形处罚。

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情节,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300元(壹仟叁佰元整),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内凭缴费编码通过“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非税缴费页面)、“爱山东APP”生活缴费(非税缴费页面)或到淄川区行政范围内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各支行网点缴清上述款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依法)向淄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