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市监处罚〔2023〕第147号
索引号: 11370302MB2858510D/2023-541351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9-08 发布机构: 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市监处罚〔2023〕第147号

发布日期:2023-09-08
  • 字号:
  • |
  • 打印

当事人:淄川区纳鲁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3****OXM

经营场所:淄川区经济开发区郝家社区淄博师专校内大学生活动中心一层西侧淄川区纳鲁百货店经营者

2023728日,淄博市淄川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川烟移〔2023〕第018号)将淄川区纳鲁百货店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案移交我局调查处理,我局于8 日立案调查2023年8月 23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卷烟制品,于2023728日被淄川区烟草专卖局查获,被查获的卷烟品牌、数量为:泰山(红将军17条;泰山(白将军13条;泰山(宏图6条;红塔山(软经典)5条;泰山(华贵)4条;钻石软红4条;哈德门纯香4条;南京(红)4条;七匹狼(豪情)2条;泰山(硬红八喜)2条;泰山(东方)2条;泰山(琥珀)2条;哈尔滨老巴夺2条利群(新版)2条;泰山(新品)2条;中南海(金8mg)2条;长白山软红2条;娇子(x)2条;云烟(紫)2条;黄山(印象一品)1条;七匹狼(纯境)1条;牡丹(软)1条;黄鹤楼(硬银紫)1条;白沙(硬)1条;利群(楼外楼)1条;玉溪(软)1条;芙蓉王(硬)1条;黄金叶(金满堂)1条;苏烟(五星红杉树)1条;泰山(青秀)1条;中南海(典8)1条,31个品种91条卷烟。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账册,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依据淄博市淄川区烟草专卖局提供的《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对当事人涉案烟草制品的核价数额,确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961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

证据二:淄博市淄川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及案件材料一份,证明案件来源、淄博市淄川区烟草专卖局调查情况及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卷烟制品的有关事实;

证据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卷烟制品的品种、数量、销售情况等有关事实;

证据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一份,证明我局认定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依据。

上述证据,均由提供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我局于20238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川市监罚告[2023]14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听证及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卷烟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规定,已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能主动配合执法,系初次违法并及时终止违法行为,且违法经营额属“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中的较轻范围,所经营烟草制品为真品卷烟,已经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中危害后果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并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之规定,可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五、其他领域监督管理(78项)六十六、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二)裁量标准1.【较轻】经营额一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情节,责令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内凭缴费编码通过“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非税缴费页面)、“爱山东APP”生活缴费(非税缴费页面)或到淄川区行政范围内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各支行网点缴清上述款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依法)向淄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9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