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市监处罚〔2023〕197号
索引号: 11370302MB2858510D/2023-541352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1-17 发布机构: 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市监处罚〔2023〕197号

发布日期:20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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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淄川区**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70302***XM        

住所(住址):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松龄路街道办事处龙泉社区锦绣花园迎春苑1号楼西起8号商业房      

当事人经营的桔子产品,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第()项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限量食品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食品抽检不合格处置单、不合格检验报告、抽样单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检验结果签收单、送达回执、现场笔录、询问笔录1份、购进销售情况说明。

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且没有引起不良影响。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十一第(六)项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8.8元;2、罚款5000元(罚没款共计5178.8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淄川区行政范围内各银

行网点缴纳罚款,或者通过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爱山东App电子支付

系统缴纳罚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个月内依法向淄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4

 

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