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市监处罚〔2023〕15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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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MB2858510D/2023-541355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9-29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 淄川双杨镇****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7030*****J38J
住 所: 淄川区双杨镇杨寨村农贸市场
当事人经营的菠菜,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污染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食品抽检不合格产品处置单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1份,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检结果通知书、送达回执、食品安全抽检结果签收单各1份,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涉案产品的供货商资质、涉案产品产地证明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法可以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48.9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