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市监处罚〔2023〕240号
索引号: 11370302MB2858510D/2024-543686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2-05 发布机构: 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市监处罚〔2023〕240号

发布日期:2024-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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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淄川区淄之味熟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Y54W

住所(住址):淄川区钟楼街道招村社区

经营者:刘**

身份证件号码:370***********0810

2023年12月22日,投诉人通过12315系统举报淄川区淄之味熟食店盗用生产资质在抖音卖货。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2023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淄川区淄之味熟食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未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在执法人员陪同下,当事人打开其抖音店铺,进行取证,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3年12月25日,执法人员对负责人刘**依法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后续,又有投诉人进行举报。经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直播卖货,没有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从正规厂家购进部分食品在抖音上售卖,同时也在网上销售自已生产制作的相关食品。期间交易不仅有购买转售的食品,还有当事人自己制作的食品,购买的食品大部分在网上销售,也有少数自已使用或送人。因当事人未建立生产销售台账,合法经营的食品和违规生产经营的食品混在一起,故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调查处理期间,当事人如实回答询问,积极配合提供证据材料。                               

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

3.抖音商品截图、交易记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相关证据及笔录均有当事人签字确认。

我局于2024年1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川市监罚告[2023]24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听证及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之规定,已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

考虑当事人经营食品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等因素,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给予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行政处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之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情节,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召回出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内凭缴费编码通过“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非税缴费页面)、“爱山东APP”生活缴费(非税缴费页面)或到淄川区行政范围内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各支行网点缴清上述款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淄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